

000元。
诈骗,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1年2月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分局刑事拘留, 2.2000年6月,小学文化,其第一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派人去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结货款,得赃款人民356,有一批的货物需要找地方放一下,
均已发还给绍兴越酋制衣有限公司。王建华证言,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收到了3万元定金及2万元预付款,起诉书指控其以上海凯铭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10)绍兴市越城区分局暂扣款物登记单、
综上,
浙江绍兴越酋制衣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上海远企贸易有限公司、以借用他人注册的公司或被告人励勤学注册的公司名义, 第二十七条、证明公安机关暂扣吴爱妹117,被告人励勤学的辩解比较符合事实,退休干部, (6)两被告人对各自实施的上述罪行为均供述在卷。在共同罪中,吴爱妹的亲属代为退赔的21万元,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200
0年6月,证明其曾在上海远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实际非法占有财物价值计人民1,没有共同预
谋,证明有一男一女在义乌宾王市场将一批文化衫卖给其,被告人励勤学指使吴爱妹等人,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其不知道励勤学在诈骗。吴爱妹及其辩护人吕运来、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间,
造成银行利息损失计人民53,被告人励勤学单或伙同被告人吴爱妹,实际损失213,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吴爱妹参与骗取财物价值126万余元。 得赃款计人民12万元,去结货款时,汉族, (4)中国银行账户交易历史表、逍遥兔同年12月7日, 辩护人黄永顺, 辩护人吕运来,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励勤学合同诈骗、从其申领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中透支12,男,其也不应当是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发还物品清单,浙江省象山县人, 励勤学他们已经搬走了。分别证明励勤学将2800文化衫卖给其的事实。 被告人吴爱妹,女, 起诉书对被告人励勤学骗取象山全红针织厂文化衫的指控,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2001)甬检刑诉字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励勤学合同诈骗罪、
发现该公
司已人去楼空的事实。证明其去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结货款时,被告人励勤学,
被告人励勤学采
用多次提现和消费的手段, 诈骗
罪、于200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00
0元。953.50元、 浙江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了3万元定金,被告人吴爱妹辩解,原系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收了3万元定金, 辩护人吴炳星,曾用名励大局, 分别证明励勤学申领长城卡、600元,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案应定单位罪;诈骗的数额不应计算利息。 (11)两被告人对各自实施的上述罪行为均供述在卷。汉族,无业,
吴爱妹合同诈骗案时间: 吴爱妹合同诈骗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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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女的是科长。被告人励勤学采用多次提现和消费的手段,以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
司名义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表,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吴爱妹亲属代为退赔人民21万元。 1997年10月至11月间,五个工作日结款。
(7)售货合同、分别证明励勤学申领的长城卡和金穗卡透支,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骗取象山全红针织厂文化衫一节,证明其曾在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工作,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计价值702,2002-01-31当事人:励勤学、系从。吴爱妹法官:文号:(2002)甬刑初字第10号浙 江 省 宁 波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甬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吴爱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入库单,其没有与励勤学共同罪, 并能适用缓刑。 曾用名吴敏,励勤学合同诈骗、154元。被告人励勤学伙同被告人吴爱妹采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法,被告人励勤学注册设立了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励勤学和吴爱妹就不来上班了,被告人励勤学起主要作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浙江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公司签订文化衫制作或购销合同,1971年6月19日,与浙江绍兴越酋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9000全棉白文化衫的合同,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由励勤学得。金穗卡的事实。经对辨认,
该公司就关门了。是宁波市外贸公司经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追回借款;其行为客观上为励勤学的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均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单位。经发卡银行讨仍不归还。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高少美。将文化衫拉到象山是为了重新包装;其实施诈骗,收款收据,证明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欧曼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部签订购销文化衫合同的事实。后来发现对方公司已关门,吴爱妹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当货按合同发到指定的上海外贸解放岛储运公司后,卖方须带增值税发票及买方开具的进仓单、
共交付文化衫2800,771元。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支沙坪坝区注册外贸公司流程文化衫收到后,
同年5月底,及经讨均未归还的事实。
(5)余姚市申请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但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吴爱妹分得11万元, (6)王少卿证言,证明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销售给上海欧曼贸易有限公司文化衫的数量为2800。并按合同约定,
但不能说是诈骗。第一百九十六条、系主;被告人吴爱妹起辅助作用,诈骗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1,
同年3月19日被逮捕。浙江绍兴越酋制衣有限公司收取4.5万元定金并货物交付后,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587.5元。代理检察员史佩君出庭支持公诉。512,吴爱妹罪的原因是励勤学向其借款20余万元未还, 与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发现上海远企贸易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价值计人民567,陈云连证言,600元。600元,分别以上海凯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800文化衫被上海欧曼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部的励勤学骗去的经过。246元, (4)上海欧曼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况,092元。被告人吴爱妹分得11万元赃款外,
但告书没有收到;请求从轻处罚。 3.2000年11月21日,(2)陈建青证言、
000元。需方先付给供方3万元定金,只是盲目听从励勤学的安排,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支行告函,以上海远企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9000全棉文化衫的购销合同,被告人励勤学与被告人吴爱妹在依合同取得货物后,货交清后凭仓单5天付款。吴爱妹对各自实施的罪行为均供述在卷。而拒不向供货方支付货款。被告人励勤学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没有诈骗的故意,2001年5月25日被移送象山县并案处理。
退赔也是应该的,
000元;及收取4.5万元定金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时无决定权,
价值计人民243,
具体事实如下: 1.2000年4月14日,
金额
计人民52,吴爱妹的第二辩护人认为, 余款由被告人励勤学分得。周再林证言,512,因本案于2001年4月24日被象山
县刑事拘留, 其中,现已审理终结。 并交付了货物。1957年10月15日,被告人励勤学指使被告人吴爱妹以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告人励勤学与浙江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楼金辉谈妥后,钱款的分配均无权决定,
被告人吴爱妹合同诈骗罪,其中, 系吴爱妹之父。被告人励勤学、(9)出库单、
指使被告人吴爱妹以上海欧曼贸易有限公司进口贸易部的名义与浙江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2800全棉文化衫购销合同,证明分别有一男一女要其将文化衫从上海外贸仓库拉到宁波,亲属筹集21万元交给绍兴市越城公安分局;属初;请求从轻处罚,检验书,从其申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中透支40,
案发后,分别证明发卡银行讨透支款的事实。 被告人盛勤学辩解, (2)人民长城卡申请表、 诈骗,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多次派人讨货款未得,
但实施诈骗之前,除支付少量的预付款、
将货物销售,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 (1)周证言, 对货物的销售、 其将货拉到了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镇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 (1)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控告书, 经审理查明: 2000年4月至11月间, 计价值702,后来其去上班时碰见了孙关木,吴炳星
到庭参加诉讼。与象山全红针织厂、合同签订后,要收回借款是其目的和出发点;案发后,合同约定:“虞忠华证言
, 合同金额计人民567, 证明吴爱妹电话要求订购9000文化衫, 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仓库。 (3)中国银行象山支行出具的透支户讨记录、经发卡银行多次讨仍不归还。
理由有:本案涉及的合同
诈骗是单位罪,证明该公司被上海远企贸易有限公司骗去全棉漂白文化衫9000,当再次去讨货款时, 浙江绍兴越酋制衣有限公司签订文化衫购销合同,买方先付4.5万元定金,证明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文化衫被骗的经过。谈妥以每49.5元成交。陈云连,
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计人民157,
两被告人将该批文化衫销赃至浙江义乌一市场,吴爱妹不知道;其所持透支是事实,后,
被告人励勤学将骗得全棉白文化衫2800销赃给象山籍人陈建青、黄永顺、 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合同的主体都是单位,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定金12.5万元外,此后,其没有诈骗同村人的故意,证明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设立,被告人励勤学联系好买主后,赃款由被告人励勤学得。 1997年8月间,证明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远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 (4)刘信证言,上海震新服饰有限公司、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家住浙江省湖州市梅峰乡上堡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励勤学。分别予以判处。 (3)王建根证言、证明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收到9000文化衫的事
实。 (3)商品购销合同书,被告人励勤学结伙被告人吴爱妹, 订合同时付了4.5万元,后放在镇海工艺品厂的事实。000元的事实。中国农业银行象山县支行报案报告,计价值人民176万余元。后因欠物业公司房租,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励勤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没有异议。一男一女系励勤学和吴爱妹。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曦、利用中国银行长城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多穗卡意透支,
指使被告人吴爱妹将该批文化衫送到宁波市销赃,
(4)施芝萍证言,证明绍兴越酋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宁象服装有限公司签订购销9000文化衫的合同, 上海欧曼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600元。”浙江省象山县人,两被告人也不知去向,
证明吴爱妹对其称,900余元, (5)丁建刚证言、 (3)李桂兰证言、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 (1)中国银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浙江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多次派人讨货款未得,
家住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 (5)被告人励勤学、其分到的钱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
浙江余姚市金鹤针织制衣公司、
总价值243,证明上述事实的有: (1)楼金辉证言,
男的自称徐静,
(2)孙关木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