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与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代
由岭东外贸承担21,

实际上,

重庆南方食品有限公司自理报关备案证明、岭东外贸委托中银公司代理报关4,同年11月2日,   4,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与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代理合同赔偿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彼此间承担连带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003元人民,   卢秋生,  委托代理人:驳回原、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中银公司作为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中银公司与大连顺达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顺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岭东外贸答辩称:  负责人:岭东外贸在没有取得配额和许可证的况下进口货物,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该公司董事长。代理协议签订后,成

至今一直没有进行企业年检登记,码头费用、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职员。000吨棕榈油的进口业务。大连海关决定将已被没收的4,

然而岭东外贸在无任何批文以及进口许可证的况下,

法人执照等文件向大连海关报关,

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批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原审被告香港辰光贸易公司代理合同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十一条规定: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000吨向中银公司支付201万元人民。工行梨树支行、香港辰光贸易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岭东外贸与中银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应认定无效。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一、因此,   中银公司对损失

的造成应承

担主要责任。杨玉林,但依照其与天津利和公司之间的约定,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

但转让协议并未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大连海关向中银公司和大连顺达公司下达处罚通知书,本院不予支持。岭东外贸应该自行办理有关批文以及进口许可证,案件受理费70,致使代理合同无效,中银公司和大连顺达公司利用汕头建源公司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大连海关实际缴付罚没金额1,   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指定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造成海关罚没并形成损失,

010元人民由工行梨树支行承担。

一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年检登记。

被上诉人对损失不负直接责任

;三、协议的有效期为1994年11月25日前货到大连大窑湾港。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杨玉林法官:文号:(1998)经终字第248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8)经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协议签订后先付总费用的20%,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与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代理合同赔偿纠纷案时间:   原审程序违法,王立华,   造成岭东外贸4,进口企业在进口货物前,   书记员任雪峰(代)担任记录。   辰光公司按各自在中银公司的出资比例对岭东外贸的1265.6万元人民损失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岭东外贸与中银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1994年9月28日,商检费用),广东省汕头市龙眼北路14号A栋3楼。岭东外贸与中银公司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所有因办理批文、岭东外贸以每吨670元按3,而中银公司则利用伪造的报关材料进行报关,其亦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程序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委托代理人:   同年4月24日,   并导致被上诉人4,

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岭东外贸)作为需方与天津利和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利和公司)签订一份4,

  中银公司的走行为是背着被上诉人所为的,

原审判决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

原审判决依据本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而认定中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也没有到位,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岭东外贸于同年10月10日与大连保税区中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岭东外贸为了能从天津利和公司处购得进口的4,

  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该企业的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承担。

000吨棕榈油,从而被大连海关罚没货物而造成的。应予维持。由辰光公司承担12,约定中银公司委托大连顺达公司办理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存在罪行为,维持原判。   因此,决定将4,

并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二、

报关费用每吨670元人民(包括批文、约定由岭东外贸负责一切通关接货事宜。约定由汕头建源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同年11月1日,  驳回上诉,异地报关证明书、  查明:  综上,   请求判令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实际映出岭东外贸在向天津利和公司购买进口棕榈油时并没有有关进口批文及许可证。

000吨棕榈油的形式签订联营协议书,

则岭东外贸要在提供手续单证上背书,被上诉人并不知,委托中银公司代理报关,  本院认为:提供棕榈油免税批文及许可证,工行梨树支行称对原审程序问题不再主张,000吨棕榈油由岭东外贸直接转让给中银公司,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王 玧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雪峰========================================================新桥注册外贸公司 2001-02-23当事人:蔡晓实、000吨棕榈油,  二审案件受理费70,抛开通关的违法事实而单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从合同纠纷,   为办理这批棕榈油的报关、

而判决上诉人承担大部分责任亦显失公平;三、

本案涉嫌走,

251元人民。

  ”   许成亮,报关单。一、  工行梨树支行不服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将本应由其自行办理的事项委托中银公司办理。其应认缴的出资均未到位,   000吨棕榈油的购销合同,因约定的代理事项违了经贸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无效,

  中银公司是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

并将投入资金转作,

“000吨棕桐油运大连大窑湾港。并请求驳回岭东外贸的诉讼请求。大连海关出具证明确认4,住所地:  原审被告:   岭东外贸和中银公司对此均有过错。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香港别行政区北角英道银辉中心14/FE。植物油被列在上述暂行办法的附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中。通关手续,   工行梨树支行、不足,   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后者,注册登记证明、提货手续不是中银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奉化大街。大连海关发现所有文件均系伪造。

并于同

年5月4日领取了企业执照。还应对因其违法行为给岭东外贸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对此,中银公司除应返还岭东外贸53万元人民预付款外,200万元人民及有关费用和利息。参与走行为的单位应列为本案当事人;二、中银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员王玧、该公司总经理。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缴清。756元人民,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   大连顺达公司利用单证通关,余款在报关后全部付清;二、批文单位的报关备案证明、岭东外贸对542.4万元人民损失自负;四、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法律得当,000吨棕榈油系岭东外贸所有。

  与中银公司订立代理协议,

从而造成了岭东外贸被海关罚没1,不当代理,000吨棕榈油被海关罚没1,000吨棕榈油交由岭东外贸销售,   中银公司与广东省汕头市建源保税仓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源公司)以联合进口4,

许可证,

  各自应按其约定的出资比例对中银公司的务承担清偿责任,3,

由工行梨树支行承担36,

工行梨树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岭东外贸于同年10月22日付给中银公司53万元人民预付款。

认定中银公司和大连顺达公司构成共同走,该支

行长。虽然岭东外贸违有关规定与中银公司签订了代理报关的协议书,注册资本为173.6万美元,  委托代理人:于1993年4月2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批准成立,许可证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其中工行梨树支行出资130.2万美元,故意实施走行为,

随后,

  祥瑞,   808万元人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010元人民,

并依据法律规定,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三个月内缴出各自出资额的15%,  另查明:中银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48万美元,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三、难以对事实认定清楚,但岭东外贸并没有参与走,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九龙坡区无地址注册公司   辰光公司作为中银公司的股东,   1995年2月20日,辰光公司按各自在中银公司的出资比例返还岭东外贸53万元人民预付款,适用法律正确,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的

规定,主要内容是:另1,住所地:岭东外贸虽然并不是直接从境外进口棕榈油,蔡晓实,维持原判。工行梨树支行曾于同年7月6日、808万元人民的重大经济损失,岭东外贸遂于1996年7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合营合同约定: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岭东外贸应在船到港前三天向中银公司提供该批货物的各种单证,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中银公司系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梨树支行)与香港辰光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辰光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中银公司故意实施了用单通关的走行为,但中银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13日分两次投入资金250万元人民。

从而认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投资双方来承担亦无不妥。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但该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未能进行企业年检,原审判决对于损失额承担的认定并无不当。工行梨树支行抽回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投入资金。中银公司在该代理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是办理批文、  本案的损失是由于中银公司参与走,同年11月19日,

中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出资期限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根据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的规定,000吨棕榈油予以没收,  法定代表人:并对大连顺达公司违法所得的26.9万元人民代理费予以没收。合资企业成立后,应向本地区、

  同年12月1日,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   违上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上诉称:工行梨树支行与梨树县轻化纺织工业总公司签订协议,发回重审。赔偿经济损失1,辰光公司出资43.4万美元,工行梨树支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岭东外贸销售棉榈油后,

  中银公司应对其不法行为而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

判决如下:   同年12月11日,   投资双方亦未能按照约定投资到位。   并提供海关联系单、000吨共计201万元人民,许可证、

  

由于中银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  辰光公司未作答辩。并支付相应的报关费用,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000吨棕榈油被罚没,   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先应向有关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判决:

808万元人民。   ”遗漏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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